根据检索到的两条权威信息,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免予编制”的判定标准,核心依据如下:
免予编制的法定标准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2023年1月17日发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
| 情形 | 征占地面积 | 挖填土石方总量 | 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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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报告书 | 5公顷以上 | 或5万立方米以上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 编制报告表 | 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 | 或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 免予编制 | 不足0.5公顷 | 且不足1000立方米 | 不需要编制方案,但应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
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 “且”字是免编的核心条件: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两项同时满足才免编。任一项达标即须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
- 免编不等于免责:办法明确,免予编制的项目仍应“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治责任并未免除。
- 适用项目范围:免编判定仅适用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五条)。
- 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
- 开工前置约束:按第九条,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履行编报义务开工建设的,按办法罚则条款追责。
- 旧规废止: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已随53号令施行同时废止,免编判定应以新办法的数值口径为准。